父母送养儿子 28 年后认亲索要赡养费,法院这样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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据重庆铜梁法院 8 月 7 日消息,周某与张某婚后共生育三子,将次子邱某送养了给邱某 1 和李某。2013 年,周某、张某因其他子女去世,遂与邱某取得联系,邱某也同意与周某、张某“认亲”。2014 年至 2019 年期间,周某、张某与邱某就其婚恋、购房、装修等事宜多次交流,并陆续向邱某提供款项 50 万元,该款项经生效判决认定由邱某向张某偿还。之后双方因观念、琐事常发生纠纷,周某向法院起诉,要求邱某支付赡养费。法院经审理认为,生父母与养子女之间不能恢复法定的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。邱某无法定或约定赡养周某的义务,遂判决驳回周某、张某的诉讼请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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